2005年3月1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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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转包工程不合法雇工伤残各方均担责
张水萍

  案情
  一建筑公司与某镇一村委会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建了该村某小学教学楼工程。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转手将整个工程交给本公司职工王某承建。之后,王某又将工程全部转包给周某,周某又将其中的木工工程转包给冯某。以上工程转包均未经村委会同意。冯某雇用了泥匠工张某。张某在施工时,因缺少防护设施,一脚踏空坠至地面。经鉴定为三级伤残。冯某支付张某医疗费四千元后,拒绝再行承担。由张某家人申请,当地劳动仲裁裁决;建筑公司、王某、周某、冯某四方分别支付张某医疗、护理、工伤津贴、伤残抚恤等费用18680元。王某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免责。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与仲裁裁决结论一致的判决。
  点评
  我国建筑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条件要求严格,规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并拥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设备;严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部分分包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许可。本案中王某、周某、冯某均不具备建筑行业施工资格,并且存在未经建设单位许可而将全部工程转包和部分工程转包的情况,所以建筑公司的一系列转包行为均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王某虽为建筑公司职员,但这种“暗箱操作”式的企业内部承包,仍改变不了工程承包的性质,故王某作为包工负责人之一应与建筑公司、周某、冯某一同承担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其免责请求不能成立。冯某雇用张某,虽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保险,属非法用工,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冯某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张某受伤,理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裁决是正确的。(张水萍)